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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財稅顧問-陳老師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最近聽到很多人談起代辦營業執照遭起訴經辦人的事情,尋求突破口去發展,那我們就一起來吐槽一下,順便可以看下那些問題有沒有解決方案。代辦營業執照遭起訴經辦人的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本篇文章里,小編發表了對于代辦營業執照遭起訴經辦人的一些看法,一起來看一下。
營業執照代辦人在代理權限內,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請參考以下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是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同時《民法通則》也指出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
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法律分析】有風險。其中最為嚴重的后果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個體經營者發生經濟糾紛時,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即以誰的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發生債權債務時,將由誰負責清償歸還,債務償還包括其家庭所有財產。可能會被工商行政機構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文化影響力的擴大,相信會有更多代辦營業執照遭起訴經辦人成為世界流行的“爆款。”學習本文對于代辦營業執照遭起訴經辦人的相關知識,擁抱經驗而又脫離經驗,我們要在專長領域內如魚得水,又不被過往桎梏有一個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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