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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分公司如何注銷
在我們生活中,許多公司開不下去了會選擇注銷。也有一些大公司開不下去了,會選擇注銷分公司。公司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倒閉了、破產了,總之是開不下去了,會注銷。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注銷登記必須依附總公司。那么分公司如何注銷?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講解。
分公司注銷流程
哪些分公司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流程:
1、自做出注銷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償分公司債務,到稅務部門辦理完稅證明;
4、填寫注銷登記申請書,提交登記文件、證件,按約定日期領取核準通知書。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決定;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清算組織成立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的報樣;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注銷后債權如何實現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銷。《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破產法》對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銷作了規定。但由于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不夠全面,導致實踐中的很多問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公司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尤其是注銷制度。關于注銷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條作了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38條規定了申請注銷登記的程序性條件。除此之外,對于公司注銷后遺留的相關問題,如債權債務、檔案材料保存、社會責任等問題各個法律法規都未涉及。而公司注銷后的債權的實現,關系到原公司股東的合法利益,從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義,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我國的公司注銷制度
(一)公司注銷后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三項程序后即被注銷,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于消滅。經注銷登記并公告后,公司終止。由于法人資格的喪失,注銷后的公司就喪失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公司注銷后還有遺留的債權,因原公司已經不存在,也無法以公司的名義行使追索等權利了。
(二)公司注銷后的債權問題
通常在公司清算階段,所有的債權債務都應該了結。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取得。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遺漏或無法實現等原因,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實現的債權,對于這部分債權的具體實現,目前尚無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現在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法理論理解,隨著公司的終結,所有債權債務都應歸于消滅。但是,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看,清算后公司未實現的債權,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公司的財產,并最終屬于股東所有。那么,這部分財產最終應該怎么處理?是隨著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而消滅,還是由原股東繼續追索?
二、公司注銷后債權的實現
公司注銷后,原來的民事主體資格喪失,由此,在債權的實現方面存在著兩個重要的問題:一個是由誰來行使債權追索權,一是如何實現債權?
(一)公司注銷后原股東能否取得債權
公司財產是公司合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以公司名義擁有的物權、債權和無形財產權。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對公司財產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在現代公司理論中,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是區分開的。股東的出資轉化為公司財產后,即喪失了所有權,而成為公司的財產。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財產。但是,公司發生終止的情形后,對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其所有權應該還由原股東取得,并由原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分配。公司財產最初的來源是股東出資,其后經過公司的經營活動,使股東的原出資數量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是數量上的增加,也可能是減少。對于超出原出資的財產,可以視為原出資的滋息。這樣,由原出資人取得公司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就順理成章了,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而且根據“刺破公司面紗”理論是啟示,原公司的債權也應歸原股東。“刺破公司面紗”理論要解決的是“如果法人的債權人在法人那里無法獲得清償,能否要求法人背后的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在公司“面紗”的兩邊,是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公司這道“面紗”把他們分割開來,使他們不能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必須通過公司這個橋梁。“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實質是公司債權人可越過公司而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既然公司債權人可以“刺破面紗”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為什么在公司終止的情況下,股東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不能“刺破面紗”直接向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呢?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公平,是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在這個問題上,也應該是平等地行使權利。在公司終結的情況下,如果原股東不能對公司未實現的債權行使權利,則無異于讓公司的債務人無根據地得到應該屬于公司,而最終屬于公司原股東的財產,這顯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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